姑姑和父母约定房子一人一半,姑姑的子女住进来后,给我们造成困扰,我们能卖掉一半房子吗?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父母和姑姑合伙盖房
约定房子一人一半
姑姑子女接替姑姑住进来
各种困扰无法一起生活
这房子我们能卖掉一半吗?
1983年,我的父母和我姑姑共同盖了一栋房子,当时没钱,房子登记在我姑姑名下。2003年,我父母和我姑姑签了一份证明,证明房屋为我父母和我姑姑一人一半。现我姑姑,姑丈去世,她子女住进来。现在房子一人一半,他故意乱扔垃圾发出噪音,无法共同生活。我们该怎么维权?能卖掉我们一半的房子吗?
你好,你们可以卖掉你们那一半房子,但实际出卖时会有困难。
尽管房子登记在你姑姑名下,但你父母和你姑姑有关于财产份额的约定,即你所说的一人一半的“证明”。因此这栋房子属于你父母和你姑姑按份共有,各自的份额均为50%。《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你们决定出卖自己的房产份额,那么你姑姑的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来确定。
但是,出卖的困难在于,必须要考虑该房屋在构造上、使用上和登记上是否具有独立性,因为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对于不符合产权分割标准的不动产,无法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所以出卖具有现实的困难。
最后,尽管你们有权向外转让份额,但鉴于你们之间的矛盾、也考虑到这处房产的实际情况,估计不会顺利卖出。因此,建议你们尽量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最好的处理方式是把你父母的份额转让给你姑姑的子女,或者是由他们转让给你父母,这样,既维护了亲情,又可以避免发生更多的争议。
2
如果婚姻关系是属于近亲结婚者,那么当解除婚姻关系时,所生子女该如何解决?
你好,《婚姻法》规定近亲结婚属于无效婚姻,但对于所生子女,并没有特殊的规定,可以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因此,双方可以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协议约定。
《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双方所生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由以上规定可见,实际上《婚姻法》是把“近亲结婚”视为“同居”处理的,但在涉及所生子女的问题上,又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一特殊的“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解除近亲“婚姻”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由法院作出判决,并且不适用调解,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综上,如果真的符合近亲婚姻,属于法定无效的情形,建议早日结束这一状态,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可以本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生活的原则,由双方协议约定。3
小区大门的门禁蓝牙卡150元!(同样情况的小区50元) 坐标:一个小县城!小区物业私下委托一个网络公司给小区大门安装了一套门禁系统,居民小汽车进出小区必须有蓝牙卡,否则就不让进出小区,请问物业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业主们又该如何维权?
4
Q4
我在一个教育培训点上班,周一到周五上班时间是下午两点到六点,晚自习上班是晚上七点到九点半,周六周日上班时间是早上八点到中午十二点,中午两点到五点半,晚上七点到九点。每周只能休息一天,请问这超过工作时间吗?超过时间算加班吗?还有五一法定节假日上班不给加班工资,只肯换其他时间休息。
你好,周末上班时间属于超时,五一上班不发加班工资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据你所说,周内每天工作时间为六个半小时,未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劳动时间。
超过每日八小时工作时间就属于加班。所以,周末上班九个半小时是超过每日劳动时间的,且根据你的描述,你每周的总工作时长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四十四小时工作时间。即使是经过协商,根据《劳动法》四十一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每日也不得延长超过一个小时,即九小时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一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一劳动节是法定节假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安排劳动者休假;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劳动节加班应算三倍工资。
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对用人单位安排你加班又不支付加班费的违法情形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维权请求,劳动监察查实后会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5
我在公司工作了四年,公司以裁员为由把我开除,并且不给予经济赔偿和失业费,说我工作交接没到位,也不发放剩余工资。现在已过去半年了,我起诉还有效吗?
你好,虽然过去半年,但仍在有效的仲裁时效期,你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你与用人单位属劳动争议,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但可以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虽然过了半年,但并没有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你介绍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又据本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你所说的“工作交接没到位”,这需要你根据你工作的性质、工作的内容等确定是否完成了交接,完成度是否符合要求,建议留存工作交接的证据。
劳动争议涉及的相关内容比较复杂,因你所提供的信息有限,无法针对具体的情况给出确切的判断,因此,建议你再与用人单位协商一次,如果协商不成,根据你自身的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出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感谢值班律师:
吴世柱(江苏 南京)
任何时候都要有底线
底线是心灵的支撑
编辑 | 常晓(实习)
法务 | 郑俊宇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欢迎转载,共同普法,注明出处。
———— 往期文章推荐↓↓↓ ————
今日说法 | 老房拆迁拿到75万元赔偿款后,母亲和女儿反目……